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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澳门实用新型专利

对物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实用性技术方案,从而增加该物品的实用性或改善该物品的利用所授予的专利。


一. 申请方式

1.申请人代理人以中文或葡文填写“实用专利注册申请书”及“摘要”表格后,将上述表格连同附件向经济局提交,并缴付有关费用;

2.若申请资料符合规定,自提出申请日起计已满 18 个月,或在属主张某项优先权的情况下自主张日起计已满 18 个月后,有关申请公告将于每月首个星期三出版的第二组「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内刊登。自刊登公告日起至授予实用专利之日止,任何第三者均可以书面形式就有关的注册申请提出声明异议;

3.申请人应在提出主申请或分案申请之日起计 4 年内,向经济局递交实质审查申请,否则有关的注册申请将被驳回;

从申请日算起(如有主张优先权,那么从优先权日算起)18 个月后,经济局会公开该实用专利申请并刊登申请公告;当专利在澳门公开后,即可获得临时保护。从公告日算起一直到该专利由经济局批给注册前,第三方可以向经济局提交针对该专利的异议申请。如果收到异议,那么客户需要在收到经济局的异议通知后的四个月内提交答复。申请公告刊登后申请人可向经济局提出实质审查的申请(实质审查可最迟于优先权日算起的四年内提出),实质审查内容主要审查申请是否属于可获授予专利保护的对象,是否具备新颖性、包含发明活动、工业实用性。

通常情况下提出实质审查后的六个月左右审查手续完成并最终批给注册。

在澳门提交的实用专利申请,在未向经济局申请实质审查前,申请人有一次向经济局要求主动修改的机会。

如需修改,需支付官费100 元澳门币,向经济局提交修改申请书,要求修改的内容在申请书续页中说明,无固定格式要求。

如果申请人的实用专利已向经济局递交了实质审查的申请,那么不可再主动修改。只能在审查机构(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审查意见通知后,再根据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三个月)提交修改申请。

备注:

1. 如果申请人需要加快注册进程,那么可以在提交注册申请时同时递交“申请提前公布”的申请,这样在提交申请后4-8 个月经济局即可刊登申请公告而不需等到申请满18 个月;

2. 实用专利的审查机关为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如在审查时专利需要补正(格式要求与国内补正的格式相同)。

3. 递交实质审查不需要官费及代理费。


二.申请需递交文件

1.“摘要”;

2.实用专利说明书;

3.说明书附图;

4.权利要求书;

5.授权书;(需公证)

6. 发明人姓名及居住国家或地区;

7. 申请人名称、地址,国籍。

备注:1.如果申请人为国外企业,不能提供英文的授权书或优先权文件,那么会产生额外的翻译费及翻译公证费(因为所有外文的文件均需要经过翻译并办理翻译公证后才可提交给经济局), 翻译费及翻译公证费的金额依据文件语言种类及字数多少确定。

2.权利要求项超项,说明书超页等不产生额外政府费及代理费。


三. 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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