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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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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权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0年9月7日颁布,于1991年6月1日起实施,2001年10月27日修正。《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如下 :

(1) 文字作品;
(2) 口述作品;
(3)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 美术、建筑作品;
(5) 摄影作品;
(6)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 计算机软件;
(9)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均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该法 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出版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受该法保护。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自然人作者终 生及其死亡后50年,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为首次发表后50 年。

为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解决因著作权 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国家版权局于1994年12月制定了《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计算机软件登记按照《计算机软件著 作权登记办法》执行),该办法于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该《办法》,国内作者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负责;外国以及台 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由国家版权局负责。作品版权登记证是作品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明。

申请著作权登记应提供下列文件:

(1) 作品自愿登记申请表;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公司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
(3) 作品说明书;
(4) 权利保证书;
(5) 权利归属证明;(如封面或版权页复印件,部分手稿复印件及照片、样本或版权归属协议等)
(6) 代理委托书。
根据《办法》规定,版权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的一个月内完成审查及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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