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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

光明新区优化消费环境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18-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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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优化消费环境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引导商贸资源有序集聚,提升光明新区消费层级,增加消费供给,按照《光明新区落实“四个走在前列”行动方案》和《光明新区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有关要求,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完善基础商贸配套


(一)增强基础商贸供给能力。


1.集聚大型商贸企业。对新建符合新区商业发展规划的大型百货商场、大型仓储超市、大型专业市场或产品展示销售交易中心,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2万平方米的,建成开业后连续三年每年给予经营主体100万元的奖励;营业面积在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建成开业后连续三年每年给予经营主体200万元的奖励。


鼓励大型商业龙头企业将企业总部、区域性总部基地、区域性采购中心、区域性核算中心等落户新区,其用地供应可按照《光明新区工业及其他产业项目引进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2.引进连锁品牌门店。鼓励大型概念旗舰店、特色直营店、汽车销售服务4S店、品牌连锁超市、品牌连锁餐饮、连锁院线、综合书吧等在新区重点打造的特色街区或消费中心聚集,按照实际经营面积给予经营主体一年期市场租金50%的一次性扶持。经营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经营主体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不足1000平方米的,给予经营主体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经营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不足500平方米的,给予经营主体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3.增加生活超市布局。鼓励社会投资主体对新区农贸市场进行超市化改造,鼓励开设生鲜超市。经验收合格的生鲜超市,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原则上给予社会投资主体实际投资额3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原则上按照社会投资主体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构造便捷的商业服务布局。


4.打造特色商业街区。鼓励办事处根据自身特点打造商业步行街、商业特色街区,对新建、改造的营业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特色商业街区,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社会投资主体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完善住宅小区商贸配套。鼓励社会投资主体合理利用小区商业空间配套中型商业综合体,积极引进或自建品牌专营店、品牌餐厅、品牌院线、培训中心等,经营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社会投资主体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打造工业园区服务中心。鼓励社会投资主体合理利用园区物业打造园区服务中心,引入或自建品牌超市、品牌餐厅(西餐厅)、综合书吧等,服务中心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社会投资主体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完善生活服务配套


(一)丰富生活性消费业态。


7.鼓励举办文化商演。鼓励国内外知名文化院团在新区开展商业演出,根据演出规模一次性给予其最高20万元的奖励。对依托新区景区景点开发的特色文化演艺、年内商业演出场次达到50场次以上的,给予出演主体单位最高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发展特色教育服务。鼓励知名教育培训品牌机构入驻新区开展艺术、语言、职业技能、资格认证等各领域的培训,教育培训品牌机构在深连锁分支机构超过10个、入驻新区开设门店运营满一年的,按实际经营面积一年期市场租金5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9.发展网络教育。鼓励企业开发远程教育系统、在线教育公共服务平台、教育云平台及数字课堂、数字书包、线上教学、移动学习等教育网络课程资源和学科工具,对新入驻年销售额超2000万元的网络教育运营机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10.集聚健康医疗资源。引进或培育一批以个性化服务、会员制经营、整体式推进为特色的健康管理企业,对新入驻市场化经营的健康服务企业,当年营业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奖励。鼓励引进优质医疗资源和国内外名医专家,对社会力量举办、运营满一年、在深连锁分支机构超过10家的新入驻品牌连锁中医馆、特色专科,或由省级以上名医坐诊的名医诊疗中心、工作室,按照实际经营面积一年期市场租金的50%给予社会投资主体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1.打造高端体育赛事。鼓励举办商业化运作的大型高端体育竞赛,在新区举办大型高端体育竞赛,主办方有国际、国家级、省级、市级体育协会或部门参与的,分别每次专项奖励8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引入国家级体育联赛在新区举办且全年赛事超过10场的,每年给予赛事运营主体专项奖励300万元。


12.打造群众体育运动品牌。鼓励举办商业化运作的群众性运动竞赛活动,连续在新区举办2年以上(含2年)已经形成品牌效应的群众性运动竞赛活动,参赛选手100人以上或总参与人数(含观众)5000人以上,有市级以上媒体全程转播的运动休闲活动,每年给予赛事运营主体专项奖励100万元。


(二)激活旅游消费需求。


13.鼓励特色旅游项目投资。鼓励开展主题公园、儿童主题乐园、影视基地、专业博物馆、文化体验馆等多类旅游项目开发,对光明新区消费增长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项目优先给予用地供应,简化办证手续,对经营面积达2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投资主体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不超过500万元。


14.鼓励旅游服务开发。对在新区新建的品牌经济型酒店,客房数达100间以上的,投入运营后,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社会投资主体在新区新建或改造精品民宿,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并正式投入运营的,给予新建改造费用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三、完善经营服务配套


(一)满足生产性消费需求。


15.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引入与国际接轨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研发中心等入驻新区,支持新区原有企业、研发中心提升研发创新能力,发展科技成果转化、研发设计等服务。对在新区投资成立生产性服务业的企业,给予其实际投资额的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二)满足交通出行需求。


16.完善交通出行服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充电设施,支持新区注册的出租车企业,立足新区,应市有关规定大力投放出租车及建设出租车配套充电设施。对在新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且车辆投放运营规模达到100辆的出租汽车服务企业,第一年给予每车每月500元的运营奖励,第二年给予每车每月300元的运营奖励。


17.开设旅游巴士专线。鼓励开展光明绿色行项目,在新区投放(运营)旅游观光巴士,开通点到点的旅游专线接送服务。对在新区开设旅游巴士专线的运营商,每成功开设一条专线,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四、附则


(一)完善配套政策文件。出台光明新区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计划,制定合理的目标和实施路径,深入落实各项工作。制定对应的实施细则,具体规定认定、评审的适用主体、适用程序、适用标准(条件)等事宜,对若干措施中未尽领域的企业,或其实际情况未符合本措施规定,但对改善光明新区消费能起到较大作用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具体在实施细则中明确。


(二)保障要素供给。完善土地政策,合理确定用地供给,对不同服务门类特性及产业政策导向,有针对性地制定土地政策,探索实行年租制、先租赁后出让等弹性供地制度。鼓励消费金融创新,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更多适应医疗、文化、养老、旅游等行业特点的保险险种。


(三)解释和施行。本措施所称“企业”均指在新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若有同类政策,则所涉扶持对象按其可获得的最高标准给予奖励,不重复享受。本措施由光明新区经济服务局及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7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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