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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发布时间:2018-08-09
46.4K
市经贸信息委关于开展2018年度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6〕2号)、《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指南》(深经贸信息规〔2017〕2

号)要求,为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现组织开展2018年度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企业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注册的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连续经营3年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建立并运作2年以上,

技术中心位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



(二)企业在行业内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技术中心组织体

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

术、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中心的场地必须有专属空间,面积达200平方米以上,计入技术中心账目上的技术开发仪器

设备原值60%以上集中在技术中心场地内使用。



(五)企业独立的营业收入总额、纳税额、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指标,按不同行业类别,不低于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



二、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www.szjmxxw.gov.cn在线填报《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

告》和《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包括:


1.《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


2.申报承诺书。


3.企业技术中心基本信息表。


4.行业领域选择确认表。


5.限定性经济指标情况表。


6.技术开发仪器设备清单。


7.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定量数据表。


8.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结构代码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免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企业科技活动及相关情况(上报统计局的B107-1表、B107-2表,并加盖公章)。未列入国家统计局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

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两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



(四)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验原件)和完税证明。


如申报时尚未完成审计报告编制,应提交:1.由单位财务人员按审计报告要求编制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法定代表

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盖公章);2.承诺书(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承诺内容包括:一是纸质申请书提交后2个月内补充提交

正式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逾期将自愿放弃项目申报;二是所提交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会计报表中的各项指标

数据,与最终编制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的相关指标数据偏差不超过5%,否则自愿放弃项目申报。



(五)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技术中心成立文件,研发经费支出主要内容与金额,技术中心内部专家、博士、专利信

息,省级及以上新工法(建筑业),参加制定的标准,国家级和省级研发平台、实验室,设备原值清单和检测机构,科技奖励等方面

的内容。



(六)其它申报企业认为需上传的资料。


(七)《深汕特别合作区企业审核意见书》原件(仅注册在深汕特别合作区的企业提供)。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1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

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三、申请表格


本通知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系统http://www.szjmxxw.gov.cn/在线填报。


四、申请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受理时间: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8年3月26日9:00至2018年4月13日17:30。(注:超过网络填报受理的截止时间,不再受理修改后

再提交的申请)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8年3月26日9:00至2018年4月20日17:30(工作日)。


3.网络集中填报可能造成网络阻塞而影响申报,请合理安排申请时间,避免在网络填报受理截止时间前集中申报。


(三)咨询电话:88102084。


(四)书面材料受理地点: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特此通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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