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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专利的基本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1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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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法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的申请专利权人与专利权人是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权人与专利权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同时,即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与单位就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按照约定认定权利人。

  职务发明或者非职务发明对确定专利权的归属至关重要。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专利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解释,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留一个问题给大家思考:员工在业余时间,非工作地点做出的发明是否一定是非职务发明?

  我们应该理解,所谓本职工作并不完全以工作时间、地点和环境决定。员工在下班时间,在家里做出的发明创造如果明确属于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就属于职务专利

  相反,即使在上班时间、上班地点,并且主要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做出的发明,只要发明人与单位有过事先约定,权利归属就按照约定决定。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员工离职,包括退休、辞职、调动甚至被辞退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也属于职务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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