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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平衡商标注册人和商标在先使用人的利益

发布时间:2021-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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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59条第3款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该款规定的目的在于

平衡商标注册人和商标在先使用人之间的利益

在不损害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的基础上

维护在市场上已经具有一定影响

但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人的权益


适用此款规定商标在先使用人需满足的条件

1.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已经使用;

2.是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

3.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的使用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

4.不得超出原经营商品或服务、原经营区域等原使用范围;

5.是商标注册人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的,在先使用人应当附加区别标识。


以上条件需同时满足。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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