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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特许厅明确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申请人实施相关救济措施

发布时间:20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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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特许厅(JPO)4月3日在其官网上发布《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程序的处理》的通知。根据该通知,在JPO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的申请人,如受疫情影响而未能在指定和法定期限内完成相关手续的,可以提供相关说明,被认可后可接受JPO的救济。通知内容包括救济措施所涵盖对象、认可期限及与救济措施相关的法律条款、咨询窗口等。

JPO曾于3月底在其官网上发布了《新型冠状病毒期间申请手续等》的通知并于4月3日进行了更新,通知告知JPO将正常接收包括电子申请在内的所有手续,并在受理大厅采取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护措施敬请前往人员配合。同时也向用户推荐使用电子系统或邮寄的方式办理相关手续(详见:https://www.jpo.go.jp/e/news/koho/covid19.html;http://www.jpo.go.jp/news/koho/info/covid19_shutsugan.html)。



附: JPO通知中文译文

关于受到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的程序的办理事宜


特许厅向在办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及商标相关申请等程序过程中受到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的各位人士进行通知如下:

特许厅的未决申请或复审案件

(1)指定期限

关于特许厅的未决申请或复审案件,因受到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而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办理程序的人士,可附上旨在说明未能办理程序之原因的文件,若被认定实属必要,则即使超过了指定的期限也应视为有效程序。

(2)法定期限

关于由法律或政省令规定了办理期限的程序,因受到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而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程序的人士,可在救济程序期限内进行办理。

请附上旨在说明因受到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影响而未能办理程序之情况的文件。若被认定实属必要,则应视为有效程序。

<1> 通过在14天内办理相关手续而可适用救济的程序

请在能够履行程序之后的14天内办理相关手续(海外居民限期2个月内((7)海外居民限期1个月内))。

但是仅限规定期限期满后的6个月内有效。((6)为规定期限期满后的9个月内有效,(7)为规定期限期满后的2个月内有效,(21)和(23)为规定期限期满后的7个月内有效)。

(1)提交旨在申请适用不丧失新颖性之情形规定的证明(《特许法》第30条第4款、《外观设计法》第4条第4款)

(2)提交根据巴黎公约要求优先权相关的优先权证明(《特许法》第43条第8款、《实用新型法》第11条第1款、《外观设计法》第15条第1款、《外观设计法》第60条之10第2款、《商标法》第13条第1款)

(3)专利申请的分案(《特许法》第44条第7款、《实用新型法》第11条第1款)

(4)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变更为发明专利申请(《特许法》第46要第5款)

(5)基于实用新型专利被授权而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特许法》第46条之2第3款)

(6)专利权有效期延长申请(修订前《特许法》第67条之2第3款、修订前《特许法施行令》第3条但书)

(7)提交修订前《特许法》第67条之2之2第1款规定的文件(修订前《特许法》第67条之2之2第4款)

(8)缴纳专利费(年费)(《特许法》第108条第4款、《实用新型法》第32条第4款、《外观设计法》第43条第4款、《商标法》第41条第4款、第41条之2第4款、第65条之8第5款)

(9)请求返还已缴纳的专利费(年费)(《特许法》第111条第3款、《实用新型法》第34条第3款、《外观设计法》第45条、《商标法》第42条第3款、《商标法》第65条之10第3款)

(10)对驳回审查决定不服而请求复审(《特许法》第121条第2款、《外观设计法》第46条第2款、《商标法》第44条第2款)

(11)请求再审(《特许法》第173条第2款、《实用新型法》第45条第1款、《外观设计法》第58条第1款、《商标法》第61条)

(12)请求返还实质审查费用或多缴错缴的费用(《特许法》第195条第13款、《实用新型法》第54条之2第12款、《外观设计法》第67条第9款、《商标法》第76条第9款)

(13)修改实用新型专利的说明书等(《实用新型法》第14条之2第6款)

(14)撤回宣告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的请求(《实用新型法》第39条之2第5款)

(15)撤回参加申请费用的返还相关的参加申请(《实用新型法》第54条之2第6款)

(16)请求不服驳回补正决定的复审(《外观设计法》第47条第2款中适用的《外观设计法》第46条第2款、《商标法》第45条第2款中适用的《商标法》第44条第2款)

(17) 请求返还依据《外观设计法》第60条之6第1款的规定视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国际申请(以下简称“国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相关的个别指定费(《外观设计法》第60条之22第3款)

(18)提交依据商标申请时的特殊规定的证明(《商标法》第9条第4款)

(19)撤销国际注册后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法》第68条之32第6款)

(20)废止马德里协定议定书后的商标注册申请(适用于《商标法》第33条第2款的《商标法》第68条之32第6款)

(21)提交旨在申请适用国际发明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不丧失新颖性之情形规定的证明(《特许法施行规则》第38条之6之3)

(22)提交提出国际发明专利申请或特许法第184条之20第1款中的申请时根据巴黎公约要求优先权相关的优先权文件(《特许法施行规则》第38条之14第1款)

(23)提交旨在申请适用国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外观设计不丧失新颖性之情形规定的证明(《外观设计法施行规则》第1条之2)

<2> 通过在2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而可适用救济的程序

请在能够履行程序之后2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但是仅限规定期限期满后的1年内有效。((7)至(9)为规定期限期满后的6个月内有效)。

(1)提交外文文件申请的译文(《特许法》第36条之2第6款)

(2)实质审查请求(《特许法》第48条之3第5款)

(3)补缴专利费(年费)和附加专利费(《特许法》第112条之2第1款、《实用新型法》第33条之2第1款、《外观设计法》第44条之2第1款)

(4)提交外文发明专利申请的译文(《特许法》第184条之4第4款)

(5)选定国际发明专利申请中的海外居民的发明专利管理人(《特许法》第184条之11第6款)

(6)提交外文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译文(《实用新型法》第48条之4第4款)

(7)申请商标权有效期的续展(《商标法》第21条第1款)

(8)补缴后期分期注册费和附加注册费(《商标法》第41条之3第1款)

(9)申请基于防御标识注册的权利的有效期的续展(《商标法》第65条之3第3款)

<3>要求优先权

请在能够提出要求优先权的申请的期限期满后的2个月内办理程序。

(1)基于专利申请等要求优先权(《专利法》第41条第1款第1项括号书、《实用新型法》第8条第1款第1项括号书)

(2)根据巴黎公约要求优先权(《特许法》第43条之2第1款)

(3)根据基于专利合作条约的国际申请要求优先权(《与专利合作条约国际申请等相关的法律实施规则》第28条之3第1款)

<4>基于专利合作条约的国际申请

请在能够办理程序之后尽快办理程序。但是仅限规定期限期满后的6个月内有效。

(1)提交基于专利合作条约的国际申请的程序相关的文件(《与专利合作条约国际申请等相关的法律实施规则》第73条之3第1款)


[更新日期 2020年4月3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http://www.sipo.gov.cn/zscqgz/114723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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